出租房内“搭伙吃饭”被罚15万?官方:属违规办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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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6 15:41: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来自河南一家建筑公司的多名员工反映说,他们几个月前被公司派到南京筹备项目,为了节约开支,大家就在出租房里凑钱“搭伙做饭”吃。不料却被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将面临15万多元的处罚。3号上午,该局就这起事件进行了说明。

  员工:搭伙吃饭怎成员工食堂

  建筑公司的员工告诉江苏新闻广播记者,他们采取AA制的方式在建邺区的一小区出租房内凑钱“搭伙做饭”,都是员工们自己吃,并没有经营行为。

  但是建邺区市场监管部门却认定他们没有按照法规要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于是在2017年12月21号给他们建筑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合计罚没款15万5千多元,这让员工们很不解。

  建筑公司员工刘女士表示, 平时他们自己做饭,而且人很少,早上四五个人,晚上也就五六个人,就中午人多些,可能十来个人,这怎么成了食堂呢?

  

  官方:公司说明中承认是食堂

  疑问一:真的是“搭伙做饭”吗?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红告诉江苏新闻广播记者,他们在2017年10月底接到了建邺区某小区居民投诉,反映这家建筑公司多名员工在出租房内做饭,人员进出频繁,十分扰民。

  于是市场监管局方面在11月份进行了调查,在现场发现了穿着厨师服装的人员以及餐桌椅和菜单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红表示,如果是单位提供的职工就餐,那么就是食堂,作为食堂就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必须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疑问二:处罚15万,依据是什么?

  采访中,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方面向记者提供了处罚的依据,其中有一份建筑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这份说明中公司承认出租房的确是单位员工食堂,每天为员工提供早中晚餐饮服务,实际供餐天数118天,每天餐费约120元,总金额达1万4千多元。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永福强调,这种行为不仅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而且在住宅小区内也不能从事食堂相关活动。而关于处罚15万元的依据,陈永福解释,依据《食品安全法》,现场餐厨设备的货值是一万四千多,超过了一万元的额定界限,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应该是10倍到20倍,市场监管局考虑到该食堂并没有造成危害,所以按照最低标准从轻处罚。

  此外,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红表示,处罚的主体是这家建筑公司,不是员工个人,目前他们只是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筑公司方面如果有异议,有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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